“又變綠了!”站在貴州省息烽縣小寨壩大鷹田堆場旁,貴州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副調研員尹健深有感觸。“原來放眼望去白花花的,堆滿了廢棄的磷石膏,足有兩三個足球場那么大。”而現在,8萬立方米的廢渣已全部被運走,經過重新覆土,重返綠茵。
今年3月28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辦結了一起由貴州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本案涉及的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在息烽縣小寨壩鎮大鷹田非法傾倒工業廢渣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貴州省政府指定省環保廳要求兩家公司就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問題承擔民事責任。
貴州是國務院批準在全國7個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之一,并于2016年11月6日率先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全面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工作。“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在貴州省環保廳廳長熊德威看來,在全國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具有重大意義。
依托實際案例進行先行先試。通過息烽大鷹田違法傾倒廢渣案,貴州結合省情探索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的一整套法律文書。
今年12月15日,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并施行,“方案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應當遵循的原則、磋商主體、磋商程序的啟動條件、磋商程序及內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登記確認、保障措施等重大問題。”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處長陳松說。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治理機制。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過程中,根據損害發生程度,能夠修復的,盡量判令責任人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當地不能修復的,可異地替代修復;被告拒絕修復的,則委托第三方替代修復,修復費用由被告按治理方案確定的金額承擔等。在大鷹田案例中,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和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共需承擔渣場綜合整治、生態修復工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費用907.62萬元,以實施渣場綜合整治工程建設,在廢渣轉運后對庫區進行覆土回填和植被綠化。“僅2016年全省就督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對象及相關部門補種樹木543萬余株、4.7萬余畝。”陳松說。
成立生態環境保護人民調解機構。今年6月份,全國首家生態環境保護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貴陽成立,作為公益性社會組織,主要職能是接受當事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委托進行生態環境保護類糾紛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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