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要求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并實施舉報獎勵制度。2021年1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對完善舉報獎勵機制工作提出進一步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將群眾舉報以及信訪信息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查處了一大批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2022年8月19日,生態環境部公布舉報獎勵領域的4個典型案例,并對辦理相關案件的山東省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浙江省臺州市生態環境局、福建省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黑龍江省大慶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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