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鐵路運輸法院近日公開宣判一起危險廢物(油泥)傾倒案。
被告單位寧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12萬元,主犯李某某、張某甲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其余六名從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刑期,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時,法院對適用緩刑的六名從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代表被告單位與被告人張某甲簽訂《儲油罐租賃協議》,約定張某甲租賃寧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油罐1個,并負責清理油罐內沉積物。后被告人張某甲先后聯系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張某丙、陳某某等人幫忙運輸并傾倒清理出的油泥。
2021年6月1日至2日,在被告人張某甲及張某乙的帶領下,被告人郭某某、謝某某、王某某、張某丙、陳某某駕駛危貨車輛前往靈武市馬家灘鎮農村戶大羊其村二隊東側300米處傾倒油泥共計98噸(剩余油泥43.54噸,因被告人誤以為警車出現而未來得及傾倒)。
經鑒定,被告人傾倒的油泥屬于危險廢物。案發后,被告單位、被告人李某某分別承擔危險廢物緊急處置費用20萬元和12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將油泥交給無處置資質的被告人張某甲非法處置。被告人張某甲又指使、雇傭其他被告人共同運輸并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張某甲為主犯,被告人張某乙、郭某某等六人為從犯。綜合考慮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分別具有的認罪認罰、自首、坦白及案發后主動承擔緊急處置費用、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的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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