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市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舊《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強化了約談問責條款,并增加了對數據造假情況的處罰措施。出現數據弄虛作假情況的,當月、當季考核得分直接定為零分。
據悉,目標任務完成率是《辦法》新增加的考核項目。其中的“目標”,指的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6項主要污染物濃度改善率目標。之前施行的《辦法》只有現狀濃度和改善幅度兩項,區縣、鄉鎮只是和“別人”比。現在增加了目標任務完成率,那就不僅是要和“別人”比,也要和自己比,更有利于促進全市生態環保工作。
同時,《辦法》強化了約談問責制度,并特別增加了對數據造假情況的處罰措施。
《辦法》規定,連續3個月考核排名全市后兩位且6項指標中有3項及以上出現反彈的;連續3個月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及綜合指數排名均列全省后10位的,將對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連續3個月考核排名全市后兩位且6項指標中有4項及以上出現反彈的;連續3個月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及綜合指數排名均列全省后5位的,將對區縣委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鎮(街道、園區)連續3個月考核排名后10位的,對其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鎮(街道、園區)連續3個月考核排名后5位的,對其黨委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辦法》還明確了認定為數據弄虛作假的情形,包括非經許可進入監測站點及周邊,人為干擾監測數據;非客觀原因故意對空氣質量監測站點斷電斷網;委托或授意運維管理人員篡改偽造數據等。出現數據弄虛作假情況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相關責任人外,當月、當季考核得分直接定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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