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委托安徽大學法學院舉辦了首期“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培訓班”,培訓對象是全省生態環境系統的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會上,如何辦理生態環境檢察建議,成為生態環境部門關心和熱議的話題。
對生態環境部門而言,檢察建議就是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訴訟條件的,按照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向行政機關提出督促依法履職的建議。
目前,生態環境部門辦理檢察建議時仍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表現在:一是案件止步“打算解決”,只在辦理回復中說明了工作措施,但具體問題尚未得到實質解決。二是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生態環境部門雖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監管或處罰措施,但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徹底制止,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狀態沒有得到有效糾正。三是案件雖然當時得到了解決,但事后又出現反復;雖然解決了檢察建議指出的具體問題,但沒有舉一反三對同類問題進行整改等。
針對上述問題,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輝建議,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法履職,認真辦理生態環境檢察建議,使檢察機關發出的檢察建議止于檢察建議,而不進入訴訟。
對此,生態環境部門應以法律規定的法定職責為依據,對照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全面運用或窮盡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監管手段,制止環境違法行為,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應依法、及時、全面、規范、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采取各種措施,用足法律手段進行辦理。“依法”是指,作為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要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目前,部分基層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存在法律和專業知識缺失的問題,導致監管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及時”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接到檢察建議之后,要及時辦理,不得拖延。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全面”是指全面整改,對同類問題舉一反三全面整改。對檢察建議中列出的問題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的,要及時進行移交。
筆者建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人民檢察院的溝通,在生態環境局設立生態環境檢察辦公室。同時,組織人員對上年的檢察建議落實情況進行“回頭看”,而且要實事求是、實地去看,一件一件審視。如果發現虛假整改或問題回潮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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