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及其棲息繁衍規律,經市政府研究,現將東陽市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禁獵區及禁用獵捕工具和方法明確規定如下:
一、禁獵期、禁獵區
東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全年實施禁獵,全域為禁獵區,但確有危害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的,由屬地鎮鄉(街道)上報市林業局審批后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組織專業狩獵隊進行狩獵。
二、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野豬夾)、地槍(地弓)、氣槍、土槍、排銃、吊杠、網具、弓弩、彈弓等,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裝置進行獵捕;禁止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挖洞、陷阱(挖洞)、撿蛋、電擊或者電子(多媒體、生物技術)誘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多媒體、生物技術)誘捕的除外。
三、法律責任
違反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在禁獵期、禁獵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東陽市陸生野生動物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舉報電話:110、0579-86624744
本通告自 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
東陽市人民政府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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