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做好2019年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加快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強化證后監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數據為基礎,組織開展污水處理廠清單梳理,4月底前形成本地區2019年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污水處理廠清單。
2019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總體應完成50%的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10月底全部完成。其中長江經濟帶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天津市、大連市、營口市、盤錦市、錦州市、葫蘆島市、秦皇島市、唐山市、滄州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煙臺市)在8月底前完成所有污水處理廠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對于暫無法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要建立臺賬,并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相關要求進行整改,實行掛賬銷號。
同時,各地核發部門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的要求核發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證,規范污水處理廠管控的污染物項目和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控制總氮、總磷等污染因子的許可排放量,強化納管企業清單、收水范圍、污水管網信息、入河、入海排污口等信息完整性和準確性的審核。
通知強調,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以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加強污水處理廠的證后監管,全面開展持證污水處理廠按證排污監督管理工作,嚴厲打擊無證排污,并推動許可數據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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