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國法院共審理了多少環境資源刑事案件?
兩會前曬成績單需要夠自信。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 《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7-2018》(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和《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7-2018》(綠皮書)(以下簡稱綠皮書)以及10起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白皮書顯示,2018年,全國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刑事一審案件26481件,同比2017年增加3752件,上升16.51%。綠皮書表明,通過不斷努力,中國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基本形成,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亮點紛呈。
最后一次跨年度總結環資審判情況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介紹了白皮書的主要內容。(見右圖)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第三次發布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
江必新表示,發布白皮書,一方面是對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進行階段性總結,向社會各界展示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所取得的成效以及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所做出的積極努力;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藉此對以往工作進行全面梳理審視,發現不足,找準方向,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能夠實現更新、更快的發展,為生態文明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據了解,此次白皮書包含了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內容,通過時間跨度的調整,以后的白皮書就可以按年度對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進行統計、梳理和總結,這樣也更符合人民法院審判的規律。
刑事案件要重視生態環境利益保護
保護優先、生態恢復為主的理念,如何落實到環境資源司法過程中?生態損害賠償訴訟與公益訴訟的協同性規則是什么?
對于在環境司法前進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同時也是綠皮書負責人的呂忠梅建議:
一是堅持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化發展方向。完善基層司法改革過程中環境資源審判機構設置、專業化審判團隊建設方案,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劃法院建設路徑,破解環境資源案件的生態屬性與區域分割主客場的難題,優化環境資源立案規則、證據規則、裁判規則,建立相對統一的環境案件裁判標準。
二是高度重視并推動環境資源審判的專業化。在傳統案件中,精準把握生態環境保護的因素與特征;在民事案件中,將民法總則規定的綠色原則落實到物權糾紛、合同糾紛、人格權糾紛、侵權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在行政案件中強化綠色發展、生態保護優先的政策指引;在刑事案件中重視生態環境利益的保護。
三是根據國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積極發揮司法的政策形成功能,探索新型案件的審判規律,為推進環境資源立法積累有益經驗。
檢察機關必須提起公益訴訟的情形需更明確
綠皮書重點分析了環境民事案件的案由、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績效、污染環境刑事案件的走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現狀等四個方面內容。
通過對5979件環境侵權糾紛案由的分析,發現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著抽象適用、交叉適用、未能適用、錯誤適用等方面問題,認為有必要提出新的案由分類標準和具體的適用規則。
通過對2018年140個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分析,發現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遏制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行政不作為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功能,但也還需要從明確檢察機關必須提起公益訴訟的情形、體系化規定、行政行為審查標準等方面加以完善。
首次發現在浙江、河北等省份出現了一審刑事案件數量下降的趨勢,這是值得高度關注的現象。犯罪數量的下降與環境執法力度加大和行政治理成效之間是什么關系,在中國是否已經開始出現了環境違法行為的拐點,是否這個拐點最先在刑事案件方面以及執法力度最大的地區顯現,值得深入觀察和研究。
2017年到2018年,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由試點轉向全面推行的第一年,綠皮書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對7省市的試點情況進行了系統性的梳理與總結,提出要及時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尤其是要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訴訟規則的建議。
盡快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管機制
綠皮書還特別關注了涉海案件和礦業權糾紛。2017年到2018年,涉海環境審判有了明顯進步,但是也呈現出適用環境法律較少、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支持率較高、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案件審理困難等問題,建議在政府機構改革已經完成的基礎上,及時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盡快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管機制。
在礦業權案件方面,實踐中還面臨著妥善處理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交叉,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銜接的難題,說明還需要在進一步完善司法解釋的同時,及時推進立法。
另外,比起去年第一次發布綠皮書,今年初步提出了中國環境司法發展指數,建立了由5個一級指標、15個二級指標和67個三級指標構成的指標體系,并且將從2019年開始進行試點評估來完善和修正這些指標體系,以求最終發布中國環境司法發展指數報告。
追 問
在落實代表、委員建議提案基礎上,
最高法今年還將做什么?
在3月2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表示,今年,最高法將在去年落實代表、委員建議提案的基礎上,繼續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立法如長江保護法等工作,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為具體條文設計提供可行的解決思路。
第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指導各地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去年3月兩高出臺的檢察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人民法院審理檢察公益訴訟的具體辦案規則。
第三,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立法,解決其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完善相關審判規則。
第四,科學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將認真梳理全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情況,指導各地法院因地制宜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議庭,實現對重點區域、流域全覆蓋。
第五,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修復基金。針對當前環境修復資金保管難、使用難的問題,加強與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的溝通協調,推動早日建立健全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專項資金的保管、使用、審計監督及責任追究制度,讓訴訟賠償款真正用于生態環境的修復。
第六,加大對環境犯罪查處和打擊力度。堅持法律底線、生態紅線不可觸碰的理念,嚴厲懲治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以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犯罪行為,提升環境犯罪成本,震懾潛在環境危害者。
此外,圍繞審判實踐中存在的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打擊力度不夠、緩刑適用比例較高、罰金刑運用不當等問題,積極研究對策,完善規則,細化將生態環境損害作為量刑情節的具體標準。
十起典型案例及其意義
1.被告人董傳橋等19人污染環境案
對于斬斷危險廢物非法經營地下產業鏈條、震懾潛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義。
2.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貴動物案
對于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法律意識,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尤其是野生動植物資源,具有較好的示范作用。
3.東莞市沙田鎮人民政府訴李永明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案
對于教育企業和個人依法生產、督促政府部門加強監管有著較好的推動和示范作用。
4.韓國春訴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案
體現了環境司法協調平衡保障民生與發展經濟之間的關系,既保護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督促石油企業履行更高的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5.常州德科化學有限公司訴原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及光大常高新環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環境評價許可案
本案的審理對于如何依法破解“鄰避”困境提供了解決路徑。即對于此類具有公共利益性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充分保障公眾參與權,盡可能防止或者減輕項目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當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則應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公眾參與權、維護自身合法環境權益。
6.楊國先訴桑植縣水利局行政協議及行政賠償案
本案對在自然保護區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效力給予否定性評價,由出讓人返還相對人出讓款并賠償損失,既是對相對人合法財產權利的保護,也是對行政機關、社會公眾的一種政策宣示和行為引導,符合綠色發展和保障自然保護區生態文明安全的理念和要求。
7.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本案判決明確宣示,不能僅以水體具備自凈能力為由主張污染物尚未對水體造成損害以及無需再行修復,水的環境容量是有限的,污染物的排放必然會損害水體、水生物、河床甚至是河岸土壤等生態環境,根據損害擔責原則,污染者應當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8.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秦皇島方圓包裝玻璃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對司法服務保障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環境治理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應,將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和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9.銅仁市人民檢察院訴貴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廣東韶關沃鑫貿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為案件涉及的土壤污染構建了“責任人修復+政府監管+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檢察院監督”的全新復合治理路徑,有力地推進了污染土壤的修復治理。
10.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沭陽縣農業委員會不履行林業監督管理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有助于進一步厘清涉林業檢察公益訴訟中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民事責任的關系和界限,依法全面保護林業生態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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