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和規范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域的合理開發、持續利用。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支持范圍包括海洋環境保護、入海污染物治理等,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組織實施。
《辦法》指出,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海域海島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沿海岸線和海島海域生態功能恢復的資金。
根據該《辦法》,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支持范圍為海洋環境保護、入海污染物治理、修復整治、能力建設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要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對自然岸線、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國家海洋公園等生態系統較為脆弱或生態環境質量優良的自然資源實施保護;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島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對濱海濕地、海岸帶、海域、海島等進行修復整治,提升海島海域岸線的生態功能;支持海域、海島監視監管系統,海洋生態環境觀測監測建設,開展海洋防災減災,海洋調查等。同時指出,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退出。
該《辦法》提出,保護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支持實施“藍色海灣”綜合整治行動的保護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具體項目。其中,地級市安排保護資金不超過3億元、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安排保護資金不超過4億元,具體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總投資金額確定。支持渤海綜合治理等的保護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法選取納入支持范圍的沿海地區濱海濕地整治修復面積、岸線岸灘整治修復面積、入海污染物治理量,分配權重暫按3:3:4的比例確定。
據悉,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將負責組織對保護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并建立保護資金考核獎懲機制。
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0年。期滿后,財政部將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海島海域保護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后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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