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和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印發,明確從今年起,將對海南省各市縣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與考核。
評估和考核內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和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兩方面。年度評估內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終期考核內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兼顧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辦法》提出,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源頭預防、農用地分類管理、建設用地準入管理、試點示范、落實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六個方面。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兩個方面。
《辦法》要求,2019年至2021年,每年年初對各市縣政府上年度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評估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2021年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按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劃分等級,以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評估結果進行校核。其中,出現1次年度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終期考核結果不得評為優秀。
根據《辦法》,評估和考核主要采取自查評分、部門審查、組織抽查、綜合評價等步驟。這項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組成評估和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對未通過年度評估或終期考核的市縣,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暫停審批有關市縣重點行業企業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評文件;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市縣,要約談有關市縣政府和省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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