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昨日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獲得通過。
《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是我市環境保護領域的重要法規,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來,在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訂,適應了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解決執法過程中存在的責任不清、操作不便等問題。該法規此次修訂的最大特點,就是“緊扣問題,貼近民生”,提出了破解難題的方案,有助于我市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
法規進一步明確了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職責。第三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環境污染防治問責制度。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執行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環境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或者對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件處置不力,以及有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對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汽車冒黑煙等社會生活中的環境污染,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修訂后的法規對此作出了一系列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10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進行連續作業的除外。在中考、高考期間,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裝修活動時間和區域作出限制性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音響器材。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
法規還對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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