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大氣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政府主要負責人將被約談。據悉,這一條例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按照規定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并向社會公開。
據介紹,按照《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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