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義烏市執法局城西大隊在對山塘水庫巡查時發現,有人利用魚竿等漁具在長堰水庫進行垂釣,且當事人在現場未能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批手續,依法立案處理。
經調查,當事人祝某在長堰水庫釣魚沒有經過水庫管理人員的同意,涉嫌偷捕他人養殖的水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私自垂釣等非法捕撈行為,不利于水庫保持生態平衡。”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義烏市政府在2017年12月1日正式發布《關于在部分水域設立禁漁區制度的通告》,規定在禁漁區實行全年禁漁,垂釣愛好者可以選擇一些專營的魚塘或休閑漁場垂釣。”
對此,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漁竿等漁具進行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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