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后不久,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該實施方案的配套文件的通知,一次性集中推出了7部文件,這7部文件連同早前公布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指南》一道,構成了獨具江蘇特色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7+1”制度體系,為江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地提供了堅實的支撐。
賠償權利人一起不漏地掌握符合規定范圍的生態環境損害案源,是確保生態環境損害案件應賠盡賠的基礎和關鍵。為此,報告試行辦法對由誰報告、向誰報告、報告形式以及對因遲報等原因導致未能應賠盡賠的情形如何處理,都作了明確規定。
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地的設區市相關主管部門在發現或得知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事件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向設區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設區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這里規定了雙報告制度,確保主管部門和統管機構都能在第一時間掌握案源。
如果生態環境損害事件行為跨設區市的,由損害結果發生地有關部門報告;如果生態環境損害結果跨設區市的,由相關設區市相關部門各自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統管部門認為報告情況不夠清楚的,應當要求報告人進行核實并補報相關信息。
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是報告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生態環境損害等基本情況。續報是在此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是進一步報告生態環境受損情況,處置措施、過程、結果、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報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情況緊急的,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報書面報告。省和設區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匯總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并進行通報。
報告試行辦法還規定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信息,導致未能應賠盡賠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沒有客觀、公正、權威的鑒定評估結論作依據,損害賠償磋商或訴訟就無從談起。
鑒定評估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司法機關、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等應委托進行鑒定評估。這里沒有限定只有省和設區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才可以委托,關鍵是受托的機構和人員須符合規定,即應當具有與其鑒定評估業務相對應的資質,機構應當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經登記從事相關業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出具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和修復方案。
在刑事偵查和其他訴訟活動中,需要進行損害鑒定的,應當委托《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具備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如果名冊內機構無法滿足鑒定需要,也可以委托名冊以外具有相關資質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對此種特殊情況,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委托鑒定情況報省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委托人對所提供鑒定評估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鑒定評估機構對調查、采集活動的科學性、合法性負責。
鑒定評估管理試行辦法還規定,委托人可以要求鑒定評估機構、鑒定人、評估人對鑒定意見、評估報告的內容進行說明、解釋。在賠償磋商過程中,鑒定人、評估人應當按照要求參加磋商會議;在訴訟過程中,還應當按照法院的通知依法出庭質證。
對案件復雜的,省司法鑒定協會可以組織協調多個鑒定評估機構進行鑒定評估。
此外,省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相關領域高校、科研院所、高技術企業通過申請登記,取得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資格,滿足鑒定需要。
磋商是賠償的必經環節,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究竟什么情況下啟動磋商?如何開展磋商呢?
根據磋商試行辦法,省和設區市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或機構,根據職責分工書面報請賠償權利人同意后,代表本級賠償權利人,依據鑒定意見書、評估報告和修復方案,主動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開展磋商。
如何磋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小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有關人員組成,商請同級檢察院派員參加。賠償義務人委托他人代理參加磋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磋商次數原則上不超過二次。
磋商前,向社會公告磋商日期和地點,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符合《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派員列席磋商會議。
經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署賠償協議,共同向同級法院申請確認協議的法律效力。法院審查后,出具司法確認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經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協議,賠償義務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依法確認協議無效的,將理由書面告知雙方,并可以通過調解方式對原協議進行變更,也可以出具重新磋商的意見,并重新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新協議。
對積極參并履行協議的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將協議履行情況提供給司法機關,作為量罰參考。
經磋商未達成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代表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對訴訟階段遇到的不同情形的生態環境損害由誰來提起訴訟?可以主張怎樣的訴訟請求?如何與檢察院銜接?如何保障訴訟請求的實現等問題,起訴試行規則都作出了明確規范。
磋商未達成一致的,按照職能由相關部門提起訴訟。設區市政府對本市區域內的案件提起訴訟。對于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也可以由省政府提起訴訟。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指定的部門、機構與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
直接或間接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列為案件的被告。對于損害巨大、社會影響極壞以及群眾關注度高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起訴責任人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起訴責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提起訴訟的同時,起訴責任人應當一并申請財產保全。
庭審時,起訴責任人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還要在訴訟之前,書面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支持訴訟。
案件判決后,相關部門或機構應視判決情況分別作出處理,該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該提起上訴的上訴;終審判決裁定有誤的應當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的,應當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
此外,起訴試行規則還特別規定了江蘇省和設區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共同承擔案件起訴工作、處理相關涉法問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起訴責任人。這是江蘇區別其他省的一條具有特色的做法。
在目前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省政府訴德司達(南京)染料公司、安徽海德石化公司、寧波人健制藥公司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省政府法制辦與省生態環境廳并肩作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由江蘇省財政廳牽頭起草的資金管理試行辦法,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來源、繳付、賬戶設置、使用原則、使用范圍、申請的提出、審核與撥付、資金監督、信息公開等作了規定,對資金的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確規范。
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根據磋商、調解或判決結果,由賠償義務人繳納,用于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環境公益訴訟確定的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賠償資金以及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捐贈款,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
經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執收。經人民法院調解、判決并通過法律文書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賠償義務人依法繳納;拒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全額繳入賠償權利人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主要用于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生態修復及相關支出,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編制支出預算,提出使用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支出。
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讓損害者擔責,使受損害的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是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修復管理試行辦法針對兩種情況下的生態修復如何開展作出了規范。
一種是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的,按照四步程序執行:一是賠償義務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并組織專家對修復方案進行論證,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二是賠償義務人按相關規定確定符合條件的修復項目承擔單位,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三是修復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方案的,由修復項目承擔單位向賠償義務人提出申請。賠償義務人應當組織召開調整方案論證會議,經專家論證通過后實施,并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工程無法繼續的,由修復方案編制單位出具意見,經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后,方可終止修復工程。修復項目竣工后,由賠償義務人組織專家進行修復效果評估。
另一種是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委托第三方開展修復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一是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修復方案。第三方機構根據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編制修復方案,并組織專家對修復方案進行論證。二是按政府采購要求確定修復項目承擔單位。修復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論證通過后的修復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開展修復。三是修復項目竣工后,修復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專家進行修復效果評估。
省和設區市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抽查,加強監督管理。修復效果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不履行賠償協議或判決的賠償義務人,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了在磋商試行辦法、起訴試行規則、資金管理試行辦法、修復管理試行辦法等配套文件中對相關環節的信息公開作出規范外,江蘇還專門制定了信息公開試行辦法,專門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共性的信息公開問題作出統一規范。
信息公開試行辦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向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申請獲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包括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結論;生態環境損害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生態環境修復評估結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情況。
但以下七種情況不予公開:屬于國家秘密的;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造成不當侵害的;公開后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屬于過程性信息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根據依申請公開的不同事項,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工作。對屬于公開范圍的,予以提供,或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部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部門的,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聯系方式。
另外,信息公開試行辦法規定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費用,同時支持和鼓勵公眾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活動進行監督、舉報。
1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報告辦法(試行)》
規范案源報告制度,保障應賠案件一起不漏
2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確保鑒定評估公正權威
3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
規范賠償磋商行為,保障磋商有序進行
4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起訴規則(試行)》
規范損害賠償起訴,為案件審理打牢基礎
5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規范資金管理,保障生態修復資金到位
6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規范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確保修復切實有效
7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規范信息公開,保障在陽光下開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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