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昌縣環保局查處一起車輛報廢場地無任何環評審批手續、車輛拆解產生的廢機油從地面滲排案,重罰并依法將2名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進行行政拘留處罰。
案件回顧:新昌縣一家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公司于2017年10月在南明街道大洋山村大沿自然村廢石料場,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建設車輛拆解回收生產項目,未配套完善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驗收,擅自進行車輛拆解。該公司在拆解發動機后收集發動機廢機油的過程中,部分廢機油從無防滲防漏措施的地面無組織滲排,廢機油屬于危險廢物,有毒害性和易燃性,廢物代碼為900-214-08(T,I)。
案件分析:上述行為已分別構成“未批先建”“未驗先投”“廢機油滲漏外排環境”等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環保局對該公司作出29.69萬元罰款,并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該公司廢機油(危險廢物)滲排環境的行為同時構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毒害性物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毒害性物質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縣環保局將該公司該行為移送公安部門,縣公安局已對2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在縣環保局查處期間,該公司已停止車輛拆解,將廢機油和廢舊電瓶置于密閉的集裝箱內堆放,并設置了危險廢物標志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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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類:廢機油等;
表面處理類:廢酸液、廢堿液等;
機械類:廢機械油、廢皂化液、廢切削液等;
電鍍類:電鍍廢液、電鍍污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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