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余垃圾桶內混有塑料袋,有害垃圾桶里扔進了紙盒。昨日,越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未按規定實施垃圾分類的物業單位——紹興好地方物業有限公司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據了解,這是《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實施以來,紹興市針對物業單位開出的首張生活垃圾分類罰單。
今年8月底,越城區迪蕩街道辦事處聯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迪蕩中隊,對轄區內商務樓宇、小區住宅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各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如垃圾四分類桶是否齊全、每個垃圾桶的分類標志是否與桶身顏色對應、垃圾是否分類準確等。
在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位于越城區梅龍湖路56號的財源中心存在各類垃圾混合堆放的現象,如廚余垃圾桶內混有大量塑料袋,紙盒扔進了有害垃圾桶等。越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相關規定,對財源中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單位——紹興好地方物業有限公司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據了解,近年來,我市大力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城區和農村的垃圾分類覆蓋率大幅提高,但仍有許多市民認識不足,以為垃圾分類只是一種倡導。越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或者將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給專門的回收經營者。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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