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總河長辦公室近日印發《關于四川省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提示約談通報制度的通知》,首次在省級層面明確了河長制湖長制的監督對象和提示、約談、通報的情形及結果應用機制。今后,市州級河長湖長及有關部門履職不到位、不盡責將有可能被問責。
四川省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提示約談通報制度對應當進行提示、約談、通報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將分別提示、約談、通報市州級第一總河長、市州級總河長、市州級河長、市州級湖長以及省總河長辦公室成員單位或主要負責人、市級河長制辦公室或主要負責人、市州或有關單位等。
根據這一制度規定,市州級河長或部門未能有效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任務,河湖管理保護工作存在突出問題或可能發生水環境問題的、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或工作推進緩慢者,將被省總河長辦提示。
這一制度明確了約談情形,包括經提示仍未整改或整改落實不到位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履行職責不力者等。市州級河長及其他成員單位,如出現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嚴重滯后或河長湖長履職嚴重不到位、區域內發生重大水環境事件或處置不到位等現象,將被省總河長辦通報。
此外,這一制度明確,提示對象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整改落實情況,通報對象應在接到通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報送省總河長辦公室。在結果應用上,約談、通報情況將被納入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年度考核。約談、通報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將移交相關部門按程序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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