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8月24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江帆)近日,省環保廳公布10起上半年環境行政處罰優秀案例,為推進環境執法制度化、規范化,樹立我省優秀標桿。其中,杭州、寧波、麗水各2起;湖州、嘉興、紹興、臺州各占1起。
據悉,省環保廳將于每季度組織開展環境行政處罰優秀案例評選。
我省公布上半年全省環境行政處罰優秀案例:
杭州宏杰潤滑油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4月27日,余杭區環保局在杭州宏杰潤滑油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南側儲存88只鐵桶(其中67個滿桶,21個空桶),其中大部分裝有油類液體,部分油桶貼有危險廢物標簽,嫌疑廢油共計約11.4噸;西側儲存約62只鐵桶及3只塑料桶;北側儲存約16只鐵桶,鐵桶基本為空桶;分裝車間儲存約200只鐵桶,大部分裝有液體。
經查,該公司杭州宏杰潤滑油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主要為礦物油等銷售,實際從事礦物油分裝、儲存、銷售,以及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下,非法收集杭州天地數碼有限公司等16家企業的廢油,并將廢油中的水通過抽油管滲排,廢油及廢導熱油賣給工地用于脫模。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當事人共計收集廢油7.05噸。
2018年4月28日,余杭區環保局委拖具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對杭州宏杰潤滑油有限公司現場的嫌疑廢油及杭州天地數碼有限公司產生的廢導熱油進行廢礦物油采樣鑒定,總計采集樣品7個。同時,余杭區環保局對滲排點、堆放點以及土壤對照點的土壤進行采樣。
根質量鑒定報告,廢導熱油屬于廢礦物油,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上述7.05噸廢油為危險廢物。
二、查處情況
杭州宏杰潤滑油有限公司向杭州天地數碼有限公司等企業收集廢油總計7.05噸,均為危險廢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款“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該案件已于2018年5月8日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
三、案件啟示
余杭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該案件現場的仔細排查,尤其是搜查到杭州宏杰潤滑油有限公司的經營往來賬本,成為此案進展較為順利的關鍵。余杭區公安、檢察院、法院、環保局聯動聯審機制也使本案能夠快速推進,無縫對接,值得借鑒。
臨安市恒通工貿有限公司非法偷排含重金屬廢水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3月16日,臨安區環保局委托的第三方技術服務公司提供線索,昌化鎮臨安市恒通工貿有限公司在線視頻監控顯示污水處理標排口出現一根異常白色PVC管道。接到線索后,臨安區環保局執法人員立即調閱該企業相關在線流量數據和相關視頻影像,隨后驅車趕往現場核實。經查,該企業標排口積存廢水清澈透明,而污水處理設施終沉池廢水卻是藍綠色的,且污水管道窨井內積存廢水和終沉池一樣呈現藍綠色。隨后,執法人員在污水處理設施邊上的車間內找到了視頻監控中的可移動白色PVC管道,而且彎頭處還積存藍綠色廢水。在此情況下,污水操作工對從早上通過可移動白色PVC管道偷排未處理完全的藍綠色電鍍廢水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該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臨安區環保局隨即啟動環保公安聯動機制,當天晚上8點左右臨安區公安局昌化派出所執法民警趕赴現場。環保公安聯手辦案,環保局執法人員進一步理清企業污水處理流程并對水樣進行采樣送檢,公安部門則從旁配合指導現場調查取證。
環保部門連夜對送樣廢水進行檢測,當事人通過白色PVC管道繞過在線監控系統排放含重金屬的廢水,經檢測pH值為4.66,總鉻濃度為415mg/L,總鎳濃度為332mg/L,均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0-2008) 表3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pH值:6-9,總鉻0.5 mg/L,總鎳0.1 mg/L),總鉻超標830倍,總鎳超標3320倍,嚴重污染環境。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案件已于查處當天移送臨安區公安局。
三、案件啟示
該案例在線監控設施為環保部門執法監管提供了技術支撐,在線監控儀器起到了人防、機防相結合的作用,是當地環保部門執法力量有力的補充。通過24小時在線實時監控,實現了環境執法證據從現場獲取到監控系統智能提取的重大轉變。
該案例從環保部門到現場檢查,到公安部門連夜傳喚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當事人僅僅10個小時,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主要是得益于不斷完善成熟的環保公安聯動機制。
寧波惠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水體超標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1月16日,寧波市環境監察支隊對寧波惠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企業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中,處理后的廢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現場在排放口對正在外排的廢水采樣。根據寧波市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廢水中pH值為5.90(標準為6-9)、總鋅濃度為13.0(標準為5 mg/L)、總磷濃度為21.3 mg/L(標準為8 mg/L),均超過相關排放標準。
2018年2月8日,寧波市環境監察支隊依法對寧波惠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復查,該企業當時已向當地環保部門備案停產,檢查時已停產。
二、查處情況
2018年1月23日,寧波市環保局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于對該企業下發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企業立即停止超標排放廢水的行為。2018年3月30日,寧波市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處以罰款十萬元。
三、案件啟示
新水法加大了企業水污染物違法排放成本,極大地震懾了違法排污企業,本案例中,正是由于違法成本的大幅上升,后續還有按日連續處罰的手段,迫使排污企業主動停產整治,加大廢水處理投入,確保廢水達標排放。新水法處罰金額跨度大,10到100萬之間有90萬的裁量空間,為保證行政處罰的公平性,應根據環境污染后果、違法情節,制定裁量細則。目前,我局已以企業日排水量和超標倍數為裁量因素制定了裁量細則。
寧波鑫象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3月9日,象山縣環保局對位于涂茨鎮珠山腳村寧波鑫象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主要從事不銹鋼精密鑄造,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鑄造車間脫蠟池有工人在作業,烘箱內有膜殼正在烘干,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在運行,設備開關的電線已經斷開,在生產中脫蠟廢氣和烘干廢未經廢氣治理設施處理,產生的廢氣直接排放環境。后經調查,該公司在2018年3月6日已發現鑄造車間的脫蠟池、烘箱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配電箱損壞,導致廢氣治理設施不能啟動,并且未停止鑄造車間項目的生產,仍進行生產。
二、查處情況
寧波鑫象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違法了《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應當保持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之規定,象山縣環保局根據《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象環罰〔2018〕20號),處以罰款壹拾萬元。
2018年3月13日,象山縣環保局依法對寧波鑫象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復查,復查結果:鑄造車間的脫蠟池、烘箱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配電箱已檢修,并恢復正常運行。
三、案件啟示
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大了企業對大氣污染設施運行的力度,特別對逃避監管下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本案例中,該企業明知廢氣治理設施損壞的情況下,仍進行生產。象山縣環保局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設施的行為,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移送至公安機關。
安吉天則塑業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4月9日,安吉縣環保局對安吉天則塑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時正常生產。執法人員調查發現,根據《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安吉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的規定,當事人所處鄉鎮是Ⅲ類(嚴格)禁燃區,而該企業鍋爐燃燒使用的燃料為煤與生物質顆粒,涉嫌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2018年4月9日,安吉縣環保局當場下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2018年4月9日立案調查。經查明,一、當事人安吉天則塑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安吉縣天荒坪鎮白水灣工業區,主要從事PVC塑晶地板、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二、2018年4月9日,當事人鍋爐燃燒使用的燃料為煤與生物質顆粒,當事人所處的鄉鎮(天荒坪鎮)是Ⅲ類(嚴格)禁燃區,涉嫌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查處情況
安吉天則塑業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吉縣環保局沒收該企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罰款人民幣捌萬叁仟元整。
三、案件啟示
本次案件是安吉縣環保局日常巡查執法案件,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從嚴從快處理,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加快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清潔能源替代工作。
浙江錢江明士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案
一、案情簡介
2017年8月9日,海鹽縣環保局開發區環保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錢江明士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實,8月8日夜間該企業廢砂漿暫存場所發生起火,約10噸廢砂漿全部燒毀,部分消防沖刷廢水經廠區雨水管道排入外環境。采集的水樣經海鹽縣環境監測站檢測,檢測顯示雨水總排放口pH值為3.01,超標2.99個單位;化學需氧量為1.29*103mg/L,超標11.9倍;氟化物含量120mg/L,超標11倍。當事人未及時發現消防污水經雨水管道外排并啟動應急預案,屬“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浙江錢江明士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海鹽縣環境保護局對浙江錢江明士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處罰9.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案件啟示
浙江錢江明士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既有預案,又進行了演練,但水污染事故還是發生了。該公司廢砂漿暫存倉庫火災發生后,在采取消防應急的時沒有同時考慮到環境應急措施,未及時關閉雨水排放口截止閥。隨后雖然采取了一定的環境應急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明顯滯后,并且沒有有效防止污染物排入外環境。這直接說明了應急預案制定的科學性及平時演練的實效性的重要性。
紹興普羅化妝品包裝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的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3月16日,紹興市環保局濱海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紹興濱海新城瀝海鎮海濱路168號的紹興普羅化妝品包裝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單位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對污水納管排放池進行采樣監測。所采水樣經紹興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氨氮濃度為39.6mg/L,超過了《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33 887-2013)的標準要求(氨氮≤35mg/L)。
二、查處情況
紹興普羅化妝品包裝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屬于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結合《紹興市環保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紹興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調整)》的相關規定,鑒于該單位積極配合檢查,及時詳實提供相關證據,且系規模以下的小型企業,建議責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
三、案例啟示
該案例執法人員在檢查中通過問詢企業生產狀況添加物料的變化和采樣監測,固定了當事人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結合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調整的自由裁量細化標準,對企業作出處罰,辦案流程較為規范,證據固定齊全。
臺州市黃巖超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4月3日,黃巖區環保局澄江環保所現場檢查發現臺州市黃巖超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污水處理設施廢水池上面建有一根塑料管,廢水通過塑料管排入該公司圍墻外西北角一個滲坑,滲坑中積滿廢水和泥漿。黃巖區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該滲坑內廢水、滲坑排水口廢水、河道排入口廢水、河道內廢水、公司內廢水處理池廢水進行采樣。經黃巖區環境監測站監測,滲坑排排放口PH為12.62,屬于強堿性。
二、查處情況
臺州市黃巖超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黃巖區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23.4466萬的行政處罰;同時將該公司環保負責人郭某擅自私設暗管的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郭某被行政拘留10日。
三、案件啟示
臺州市黃巖超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是一種性質相當惡劣的違法行為,除了對企業處以行政處罰之外,必須移送公安機關進行進一步處理,才能對企業起到警示作用。
縉云縣南河電鍍廠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5月24日,縉云縣環保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東渡鎮株樹村好溪水面出現死魚現象。縉云縣環保局立即聯合公安、水利、東渡鎮人民政府前往現場檢查,發現情況屬實。根據縉云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縉環監(2018)水 字第77號》監測報告顯示,5月24日于好溪電站下游100米處采集到的水樣(編號是D18052460)中銅、氰化物濃度異常。縉云縣環保局當即啟動公檢法聯動機制,縉云縣公安局提前介入案件調查工作。
經連夜調查發現, 5月23日晚9時至5月24日凌晨3時,縉云縣南河電鍍廠負責人指使該廠污水操作工通過水泵和消防軟管,將儲存于應急池中的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排至該廠污水處理站第二道鐵門后的洗手水槽下的水泥池子中,先后通過2018年年初埋設的地下管道和接手縉云縣南河電鍍廠之前就已存在的地下管道排至好溪中,總計約70噸。
5月24日至25日,縉云縣環保局啟動市縣監測聯動,對縉云縣東渡鎮至蓮都區河段布點監測,5月25日10時起,各點位監測數據已穩定在Ⅱ類水標準。
5月26日,縉云縣環保局聯合公安、東渡鎮人民政府等部門組織力量對地下暗管進行挖掘,總計拆除暗管地上建筑3棟、挖掘深度約10米、挖掘長度約100米。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縉云縣南河電鍍廠對縉云縣南河電鍍廠進行了查封扣押,并責令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對縉云縣南河電鍍廠負責人、污水操作工進行刑事拘留。
三、案件啟示
該案例從環保部門到現場檢查,到公安部門連夜傳喚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當事人僅僅一晚上,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主要是得益于不斷完善成熟的環保公安聯動機制。
景寧金貴豬養殖專業合作社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案
一、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5日景寧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聯合東坑鎮政府工作人員對景寧金貴豬養殖專業合作社進行環境執法檢查,發現該合作社東北側堆糞場旁過濾池因鏈接沼氣池的管道過小而造成堵塞,過濾池內養殖廢水發酵后形成的大量沼氣,沼氣的壓力帶動池內廢液向外排放,業主在發現故障后,未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水通過過濾池頂部口向外環境排放,造成下游部分水體污染。
景寧縣環境監察大隊對景寧金貴豬養殖專業合作社外排養殖廢水進行取樣,經景寧縣環境監測站檢測結果顯示:過濾池下方5米水溝氨氮1050mg/L、總磷84mg/L、化學需氧量4390 mg/L,養殖場下游水溝氨氮659mg/L、總磷57.2mg/L、化學需氧量2990 mg/L,養殖場下游與山斜溪交匯點小溪氨氮104mg/L、總磷26mg/L、化學需氧量210 mg/L,養殖場下游山斜水潭氨氮28mg/L、總磷3.08mg/L、化學需氧量89 mg/L,均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限值標準。
二、查處情況
景寧金貴豬養殖專業合作社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景寧縣環保局責令該企業停止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并處人民幣貳萬貳仟元整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景寧縣環保局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建議公安部門對涉案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案件啟示
目前,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行業大部分都是經濟基礎較差,文化程度底、環保法律意識淡薄的農民,對治污認識不夠,對污染處理設施管理不夠到位,一旦出現污染處理設施故障導致污水外排等情況,無法及時有效處理,致使環境污染。仍需進一步加強對養殖業主的環保培訓工作,切實提升業主生態環保主體責任意識,提高業主對突發污染設備故障時的處理能力,并要求業主定時對污染處理設備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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