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已成立的鄉鎮環保所,因其制度不健全、職責不清晰、銜接不到位,導致運行效率不高。為此,基層環保機構設置應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基礎上,整合現有環境管理資源,明確工作人員和工作場所,配備車輛等設備。
河北省委、省政府辦公廳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全省鄉(鎮、街道)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的通知》,要求7月31日前全省所有鄉(鎮、街道)環保所要掛牌成立。在鄉(鎮、街道)一級設立環保機構,有利于增強基層環境管理力量,緩解基層生態環境部門人員、裝備嚴重不足的情況;有利于及時發現轄區突發環境問題,及時化解各類環境信訪矛盾,切實維護群眾權益。
為加強基層環境監管力度,江蘇、浙江等地在2000年就開始探索建立鄉鎮環保機構,有的地方采取派出機構的形式,在工業相對集中的鄉鎮設立環保分局;有的地方在鄉鎮直接設立監察中隊,由縣區監察大隊領導,在一定的區域開展執法監察活動;有的地方在鄉鎮設立環保所,牽頭當地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這些探索和實踐雖然沒有形成統一的模式,但都取得了積極成效,為農村環境質量改善作出了積極貢獻。
但筆者在調研中發現,設立環保分局、成立監察中隊,這些都沒有改變基層執法人員嚴重不足的局面。一些已成立的鄉鎮環保所,因其制度不健全、職責不清晰、銜接不到位,導致運行效率不高,未能發揮出預期效果。為進一步加強環境環境監管,優化基層環保機構設置,筆者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是機構設置要充分整合現有資源。目前鄉鎮一級都按要求建立了環境監管網格體系,成立了網格管理辦公室,負責轄區秸稈禁燒、畜禽養殖等工作。基層環保機構設置應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基礎上,整合現有環境管理資源,明確工作人員和工作場所,配備車輛等設備。
二是形成綜合環境管理體系。鄉(鎮、街道)政府擔負工業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河流保護等工作,對當地的產業結構、生產生活方式、重點環境問題等情況也相對熟悉。因此,鄉鎮一級應形成環境綜合管理體系,由成立的環保機構統籌協調,統一調度。這樣有利于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把環境管理工作從單一的污染防治上升到產業結構調整、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各方面,有利于整合各方資源和執法力量,形成齊抓共管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格局。
三是監管執法要做到程序規范。目前,鄉鎮履行環境管理職責的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執法資質,沒有現場環境檢查執法權,在日常環境管理中極易造成程序違法。建議在環保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中,將各地鄉鎮環保機構執法人員納入管理,明確執法主體資格。并且,業務上受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管理,從而增強執法力量,形成戰斗力。
四是管理職責明確、細化到位。按照權責一致原則,細化基層環保機構的環境監管責任,確保環境執法持續規范、有效運行。對未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對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推諉扯皮的,依法依紀予以問責。強化鄉鎮政府環境問題整改、環境信訪調處等各方面的考核,凡履職不到位的,發生越級、群體、惡性環境信訪或重大污染事故的,要取消與生態環保工作相關的年度評先創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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