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巖區環境執法人員在對西城街道岙岸村進行檢查時,發現一家廠大門緊閉但里面機器轟鳴。執法人員隨即推門進入檢查,映入眼簾的是地面污水橫流,機器發出刺耳的噪聲。
這是一家金屬清洗加工場,作業過程中會產生高濃度污水。執法人員發現,地面污廢水都統一流向該加工場東北墻角的一個水坑。經詳細調查,該加工場負責人林某,租用該廠房雇傭1名工人從事電動車鋁配件清洗加工。場內有兩臺清洗機,清洗過程中加入亮光劑、清洗劑等物質,清洗機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通過地面流向水坑,通過水坑滲透方式排放。執法人員立即組織黃巖區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該加工場排放口水坑內廢水進行采樣,并對現場進行查封,同時對當事人林某進行立案調查。
經監測,林某鋁件清洗加工場廢水排放口水坑pH值為3.5、化學需氧量濃度4.54×103mg/L、懸浮物濃度508mg/L、總銅濃度0.45mg/L、總鋅濃度4.94mg/L、總鎳濃度0.38mg/L,其中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鋅濃度均超出《綜合污水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化學需要量(CODcr)是標準限制的45倍。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林某從事的鋁件清洗排放的廢水屬于有毒物質。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黃巖區環保局已對林某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同時將林某的環境違法行為形成調查報告移送公安機關作進一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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