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網站消息,近日,北京市科委、經信委、財政局、城管委、交通委聯合發布《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辦法明確,北京市實施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政策,并通過輪候方式配置,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車指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購置、登記新能源小客車。
辦法指出,北京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相關財政補助政策參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另行研究制定。
辦法同時指出,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通過完善充電設施等措施,為本單位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提供便利,發揮對社會的示范引領作用。
辦法強調,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是產品安全、質量、售后服務、應急保障以及動力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應切實盡職履責,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按照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辦法發布后,《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京科發〔2017〕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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