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江蘇省南通市環保局獲悉,2017年南通全市立案偵辦污染環境犯罪案件69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77人,同比上升283.3%和284.9%。隨著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加大,如何讓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更加順暢,南通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一直在探索。前不久,南通專門出臺了《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執法銜接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嘗試破解這一難題。
在調查流程上,明確協助函的銜接形式
《辦法》對公安部門和環保部門的職責分工進一步明確。“在兩部門各自職責的基礎上,我們注重結合兩家優勢,實現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措施全面和環保部門專業技術水平的豐富配合。”南通市環保局法規處處長劉華軍介紹說。
《辦法》第十條明確,對重大疑難案件,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可進行聯合調查,環保部門應當重點查明排污者嚴重污染環境的事實,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機關應當注意控制現場,重點查明相關責任人身份、崗位信息,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采取相應強制措施。兩部門均應規范制作筆錄,并留存現場攝像或照片。
對案件調查流程,以及具體銜接方式上,《辦法》也進行了明確。“主要是明確了協助函的具體銜接形式。《辦法》第七條規定,環保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或出具《協助函》,公安機關接到同級環保部門的執法協作請求,應當積極協配合,給予支持指導,必要時提前介入。”南通市公安局食藥環犯罪偵查支隊副支隊長李睿說。
《辦法》還明確環保部門在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協助時,可以通過撥打110報警電話、聯絡員電話等形式聯系公安機關,并于3日內補辦《協助函》等手續,公安機關接到環保部門緊急協助請求時應立即出警協助。
在辦案程序上,明確提前介入的情形
“哪些情形需要公安機關乃至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這也是一個糾結的點。《辦法》明確了七種情形:一是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二是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三是通過暗管或者利用滲
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四是經初步評估當事人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超過30萬元的;五是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的;六是涉嫌犯罪,且犯罪證據可能被轉移、銷毀或滅失,需要立即采取固定證據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或可能逃匿,需要公安機關立即采取偵查手段或強制措施的;七是因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李睿介紹說,對于相關案件的移送,《辦法》在程序上也進一步明確,便于操作。
以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為例,《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環保部門發現案件后,應當核實情況并向本機關負責人提交移送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本機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移送公安機關的決定。移送案件時應當通過“兩法”銜接平臺予以登記,并自作出移送決定后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移送案件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猛藥去疴,重典治亂。在南通市委書記陸志鵬看來,越是在污染問題嚴重的時候,越是要加大環境執法的執行力、威懾力。
陸志鵬說,從一些個案、從社會普遍認知來看,公安執法的最大優勢在于威懾力。現在環保入刑給了公安部門“尚方寶劍”;相關解釋、辦法的出臺,讓環境司法的籠子越織越密,公安機關要用好這些法律武器,在全社會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壓倒性態勢。環境執法的最大優勢在于專業性,各級環保部門擁有專業的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在環境執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希望今后以垂直管理等改革為契機,更加有效地開展異地執法、交叉執法,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增強執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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