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置禁漁期,禁止或限制捕撈海洋水產活動,目的是保護海洋水產的正常生長、繁殖。違規進行作業,必將遭到法律的懲罰。
2017年8月初,梁某將其所有的登記為燈光敷網作業的浙路漁88812號漁船,改裝成單拖網設備,并自任船長,雇用了輪機長陸某和7名江西籍、湖北籍船工,于2017年8月8日至20日期間(2017年5月1日至9月16日12時為禁漁期),駕駛浙路漁88812號拖網船至禁漁區線內,用作業網最小網目尺寸26毫米的漁網,非法捕撈水產品。2017年8月20日,臺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在溫嶺松門海域登臨檢查梁某駕駛的漁船。經測量,該船作業網最小網目尺寸為26毫米,違反農業部相關規定,為禁用工具。梁某、陸某因此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該案經臨海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梁某、陸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各判處梁某、陸某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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