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預防和杜絕在新能源汽車運行及充電樁使用中發生事故,切實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打造安全、可持續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環境,《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實施辦法》日前出臺。《辦法》指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車輛運營企業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生產、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及充電樁負總責。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要建立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強化事故應對能力,建立車輛定期檢修機制,及時發現和排除各類隱患和故障,確保車輛性能安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建立安全責任制度,確保運營的充電樁質量安全可靠,要與新能源汽車產品匹配兼容,建設完善的監控網絡并接入市級運營監測平臺,實現全天候實時監控,確保充電設施運營安全。
據了解,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我市將成立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督促新能源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并指導和監督有關企業定期對產品進行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治隱患。
此外,聯合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和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我市將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及充電樁運營監測平臺,并將企業及縣政府自建平臺接入到全市統一的監測平臺,通過運營監測平臺實時監測關鍵系統運行參數,對發現安全隱患的車輛,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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