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即將實施,我市城市綠化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為我市綠色發展和建設浙江生態屏障、現代田園城市、美麗幸福家園提供了法治保障。
我市此次制定的法規緊密結合衢州實際,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和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城市綠化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彰顯衢州特色。《衢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共二十條,對政府和部門職責、城市綠化保護管理責任人、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線管理、發展立體綠化、占用城市綠地處置、遷移砍伐樹木等作了具體規定。
為了清晰界定城市綠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以避免工作缺位與推諉,《條例》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并保障資金,各級政府鼓勵設立公益性基金、倡導公民參與、開展示范創建活動,并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條例》第五條明確住建部門負責城市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規劃、綜合執法、林業、水利等部門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明確規定綠色產業集聚區、西區管委會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城市綠化相關工作,規劃區內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工作。
關于城市綠化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制度,《條例》第六條規定各類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并對上位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予以完善,如未實行物業管理并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住區,其綠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工程范圍內綠地,在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在管理責任人職責要求中,明確其應當制定城市綠地管理制度,加強對其管理范圍內綠地的巡查。發現有占用、破壞綠地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地下設施頂面綠化。新建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其建筑適宜采取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城市高架、橋梁、垃圾中轉站等公共基礎設施適宜采取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明確相關綠化面積折算的具體辦法授權市人民政府依據省有關技術規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條例》第十三條對一些常見的破壞綠化行為予以規制,明確禁止破壞草坪、樹木、綠籬、采摘花果枝葉、攀爬、懸掛、晾曬、拴掛物品、破壞綠地內景觀設施、向植物傾倒或者排放妨害正常生長的物質、硬化行道樹的樹穴(樹池)、在綠地內挖土取石、野炊燒烤等九項禁止性行為,并設置相應罰則。
為了細化綠地占用的規定,區分擅自占用或者改變使用性質、臨時占用等不同情況,完善臨時占用延期申請的提出時間,并對隨意砍伐、遷移行道樹的情況予以嚴格規范。《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詳細規范占用綠地和立體綠化的審批程序,并規定擅自占用或者拆除的法律責任。《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臨時占用綠地有關辦理程序、占用期限和法律責任,并對需延期占用的,要求在期滿前三十日提出申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遷移、砍伐樹木適用的具體情形,便于操作。其中行道樹的保護單列一款,禁止隨意頻繁遷移、砍伐行道樹和更換樹種,道路建設時要遷移砍伐的,除審批程序外,還需要組織專項論證或者征求公眾意見,并設定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就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建立誠信信息平臺、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責任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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