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就深化環境監測改革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
《意見》通過改革創新,構建長效機制,進一步保障監測數據真實可靠,有力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程。《意見》要求健全機制,減少行政干預。一是構建責任體系。首次明確提出地方黨委和政府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二是建立約談機制。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境保護部和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公開約談市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被約談的地方,要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環境保護部、省級黨委和政府。三是強化防范和懲治。要求研究制定防范和懲治領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明確情形認定,規范查處程序,細化處理規定。四是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制度。明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記錄責任與義務,規范記錄事項和方式,對干預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對于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責任,《意見》提出:一是強化主體責任。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明確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原始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二是落實管理制度。明確要求出具證明作用監測數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證定證書。建立全過程質量管理體系。三是加大檢查力度。明確了環境保護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職能,要求兩部門開展“雙隨機”檢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四是嚴格依法處罰。查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弄虛作假的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應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發展改革、工商、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意見》的出臺,對于我國進一步深化環境監測改革、理順環境監測體制、解決環境監測中的突出問題、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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