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里三次非法采礦被抓現行,北侖區有個當事人因為非法采礦屢教不改觸犯刑法,目前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等待法院的審判。
原來,北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郭巨中隊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有人在郭巨街道長坑村村口溪坑處偷挖黃泥。經執法隊員深入調查,當事人是一個已經“二進”執法中隊的老面孔。
當事人鄭某于2016年9月26日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盜挖郭巨街道洋漲村海塘東側山體塘渣時被發現,后被處沒收違法收入2000元,并罰款1000元。
2017年7月9日,北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郭巨中隊在執法過程中再次發現,當事人鄭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并雇請一臺挖土機在郭巨街道長坑村村口溪坑處開采黃泥。經查明,當事人鄭某開采黃泥約250立方米,出售黃泥獲利4000元,被處沒收違法收入4000元,并罰款2000元。
在此期間,執法隊員對鄭某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并持續加大對附近礦產資源的巡查力度。然而,7月15日,鄭某又一次偷挖黃泥被郭巨中隊查處。因當事人在一年內連續三次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已觸犯刑法,目前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等待法院的審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相關執法人員介紹,當事人鄭某一年內三次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開采,且違法時間間隔短、性質惡劣,可視作情節嚴重。根據案情,鄭某或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礦產資源是社會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家的重要資源和寶貴財富,有的礦產資源甚至直接關系到國家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一直以來,我們對此類情況保持著高壓態勢,下一步,執法中隊將進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保護礦產資源。”北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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