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橋公安分局蓬街派出所執法人員會同路橋環保分局執法人員、蓬街鎮工辦人員,對位于路橋區蓬街鎮賽龍村三區112號西面的氧化加工場進行檢查。該加工場南面大門緊閉,執法人員繞道北面的小門進入加工場內。
經查,現場有電解槽一只,清洗槽一只(每只清洗槽均含四個小槽),酸桶若干,清洗桶若干。電解槽北側、東側水泥板上共有三個滲漏點,執法人員用工具撬開地面水泥后在底下發現一個滲坑,該滲坑為泥土質,無任何防滲防漏措施。該加工場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配套建設水污染物防治設施,擅自建成氧化項目并已投產,產生的廢水通過滲坑滲漏形式排放。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加工場進行查封。
經采樣監測分析,電解槽北側滲漏點水樣總銅1.12mg/L,清洗槽東側滲漏點水樣總銅0.81mg/L,均超出《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中的水污染排放限值(總銅:0.5 mg/L)。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等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現當事人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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