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9月13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江帆)150萬元罰金、78萬元賠償金、負責人入刑,這是我省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的具體處罰。在浙江,“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理念,正隨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普及日益深入人心。
近日,賠償義務人福建綠益新環保產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益新公司”)根據與龍游縣環保局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共支付危險廢物代處置費用約55.56萬元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3萬元。至此,該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順利結案。據了解,這是今年5月《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后,全省辦結的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2015年8月,龍游縣環保局在龍游縣塔石鎮西何村等處發現有危險廢物傾倒丟棄現象,第一時間立案調查。為確保環境安全,在固定相關證據后,龍游縣環保局、塔石鎮政府、石佛鄉政府將上述危險廢物交由衢州市清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處置,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
經查明,傾倒的危險廢物來自綠益新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之間,為降低處置成本,綠益新公司在明知自然人何某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將其接收的桶裝廢液等危險廢物交由何某進行非法處置,總計約有27.79噸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致使生態環境受到污染。
2017年11月,龍游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綠益新公司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判處殷某、徐某、何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3個月不等,并處罰金3萬元至5萬元不等。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衢州市政府對綠益新公司提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并指定龍游縣環保局負責該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今年7月,龍游縣環保局在衢州市檢察院、衢州市環保局、龍游縣檢察院以及相關鄉鎮政府等單位的共同參與下,與綠益新公司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相關具體問題進行磋商,最終達成協議:由綠益新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3萬元,同時支付危險廢物代處置全部費用55萬多元,共計78萬多元。目前,上述款項已償付到位。
衢州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衢州正總結該起案件的辦理經驗,在此基礎上加快制定《衢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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