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蕭梁天監四年(公元505年),今天的蓮都區碧湖鎮堰頭村邊,兩位官員指揮著一條堰壩的修筑,將一根根大木頭砍下,然后劃入河中截流。不久,這條近300米的木筱壩修筑而成。從此,碧湖平原的數萬畝土地有了源頭活水,滋養著麗水人民。這就是世界灌溉工程通濟堰。令人遺憾的是,如此工程建成,有兩位官員的名卻沒有一絲記載,只留下了他們的姓,于是,人們以詹司馬、南司馬代替他們的名字。
此后,通濟堰大壩歷經多次修建,我們現在看到的通濟堰大壩是麗水本土人士南宋的參知政事何澹奏請朝廷所筑。南宋開禧年間,朝廷調兵3000人,歷時三年重建通濟堰,大壩由原來的木筱結構改為塊石結構。為使其永固,造鐵爐36座,用鐵水灌入石壩縫隙中,使大壩牢不可摧,至今仍然完好無損。
通濟堰作為千年古堰,至今仍然發揮效益的秘訣又是什么?
科學獨特的設計、建造工藝
通濟堰自堰頭大壩起,縱貫麗水碧湖平原60平方公里的沃土,擁有干渠22.5公里、支渠48條、毛渠321條、大概閘6座、小概閘72座,進行分流管理,形成以引灌為主,儲、泄、引、灌的竹枝狀水利網。這一設計完全符合現代水利工程多級水利網分派布置,是古代水利灌溉體系的成功典范。還創下了兩項世界之最:世界首創的拱型大壩和千年石函(水上立交“三洞橋”)。
獨一無二的“養護攻略”
通濟堰創建以來的1500多年間,歷代政府和通濟堰管理機構都十分重視它的管理和養護,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特別是南宋著名政治家、文學家范成大在擔任處州知府時,于1169年制定的《通濟堰規》,對通濟堰的管理和養護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許多內容延用至今。
范成大是南宋著名詩人,與尤袤、楊萬里、陸游齊名,合稱南宋四大家。范成大一生創作了近兩千首詩,其中大部分為田園詩。但在出任處州知府時,對農耕樵一向有深厚感情的詩人沒有留下一首田園詩,卻留下了農田水利史上著名的地方水利法規——《通濟堰規》,這是現存最早最詳細的通濟堰管理條例,不僅有力地保證了我國古代大型水利工程通濟堰的相沿不廢,持續發展,也為研究農田水利史和灌溉管理提供了較為典型和完整的史料。《括蒼金石志》稱:“范公條規,百世遵守可也”,可見其價值所在。
堰首為一堰總管,由三源田戶推薦,當選人必須有相當的家財和德望,執管二年后替換,其職責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堰工修治,任職報酬為免去本戶堰工;監當輔佐堰首工作,由每源選舉有“十五工以上”的田戶充當,分管各源事務,兩年一換;同時將三源分為十甲,每甲選一甲頭監督具體工作,甲頭在三工至十四工的田戶中以田畝多少輪流委任,每年輪換,甲頭保管催工歷一本,負責登記當年堰工,由堰首派遣,并監督堰首分工的公正性。
工程日常設有六名堰匠看守巡查,遇險即時報堰首修治。重要建筑物設專人看管,如:大壩北端的船缺(即過船閘),由兩名專人看管。規定平時輕船即可從此挪過,“若船重大,雖載官牧,亦令出卸,空船拔過”;若正當灌溉之時,船缺閘木閉上,任何往來船只只能從南端沙洲拔過。葉穴也設專人負責看護,及時開閉閘門。
用水管理實行集中輪灌,具體采用一系列各種形制的大小閘門進行控制,各閘尺寸、啟閉先后、開閘時限都為定制,不許任意更改;各概依次揭閉,順序輪流,每源三晝夜,周而復始。以均衡各渠道的流水量。大旱時,用水緊張,由縣衙派官監揭,以免田戶紛爭。
石涵、斗門、渠堰容易淤積,必須隨時修理疏浚,規定十甲每年各留五十工,隔一年由堰首于農用將盡時,組織疏浚。若遇大堰倒損,維修工程浩大,還可申請上級地方政府幫助。
夫役、經費由受益田畝攤派:“每秧五百把以上敷一工”,下戶(貧寒者)二百把以上敷一工,一百至二百把,出錢八十文,二十至一百把,出錢四十文。鄉村實行三分法,二分敷工,一分敷錢,城鎮(主要指碧湖鎮)三工以下者全敷錢,三工以上者,依鄉村分法。每工折錢一百文;如遇幣值浮動,隨時申官增減。夫役必須按時上工,每天早晚點名;同時設堰山一座專供維修所用材木。
設堰簿專記田秧畝數、田戶姓名,便于配水和派工;設堰司一名專司記錄,每年由地方官府發給紅色年歷兩本,分別記錄敷工與納錢情況。
通濟堰堰規對各級管理人員設置、用水分配、工役派遣、堰渠維修、經費來源及開支等都作了詳細規定,并明確規定了對失職、違規人員的處罰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組織機構健全,人員分工合理
堰規按級分設管理人員,職責明確,使人各司其職,并設“監當”進行監督管理。
賞罰分明,措施有力
為防止各層管理人員弄虛舞弊和監守失職,制訂了相應的懲罰措施,尤其對總管堰首的要求更為嚴格,如堰規的第一條規定“堰首有過……改替所有堰堤斗門石函葉穴仰堰首朝夕巡察如有疏漏倒塌處即時修治如過時以致旱損許田戶陳告罰錢三十貫入圳公用”,第三條規定“堰首差募不公致令陳訴點封得實堰首罰錢二十貫入堰公用”,若貪污工錢一文以上即加倍罰款等等,并允許田戶告官申訴,一經核實就予處罰。
條規合理、科學、公正
如充分考慮上、中、下三源的水利,規定不準圍塘作私用,妨礙公眾用水,上游不得截流,影響下游用水;為使各灌溉區域受水均勻,對各大概寬窄尺寸作了嚴格規定:開拓概中支寬二丈八尺八寸,南支寬一丈一尺,北支寬一丈二尺八寸。鳳臺兩概,南支寬一丈七尺五寸,北支寬一丈七尺二寸;石刺概與城塘概皆寬一丈八尺;陳章塘概,中支寬一丈七尺七寸半,東支寬一丈八寸二分,西支寬八尺五寸半。這一規定一直沿用下來,清同治五年九月所制訂的規條中,仍將其作為第一條進行強調。明萬歷三十六年(1608年)新規中說范所定“堰概廣深,木石分寸,百世不能易也”。可見其科學性與合理性已經經受了長時間的檢驗。又如工費勞役按受益面積多少等攤派,而不是一律均攤,為了護堤防坍,禁止在渠堰兩岸種植竹木等。
如今,范成大的《通濟堰規》碑現存于通濟堰旁的詹南司馬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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